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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下发,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派发新的“减税大礼包”。实务中,不少财税人对今年先后出台的两项加计抵减政策把握不准,本文从多个角度帮助您准确把握这两项加计抵减政策。
两项政策
1.加计抵减10%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详见下表)
不同点 |
加计抵减10%政策 |
加计抵减15%政策 |
政策执行期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适用对象 |
适用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适用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适用条件 |
①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②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①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②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
计提公式 |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提交资料 |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详见下表)
相同点 |
加计抵减10%政策 |
加计抵减15%政策 |
抵减方法保持一致 |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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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确定适用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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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不再计提 |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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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核算变动情况 |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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