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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12366关于15%加计抵减政策的10个热点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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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纳税人A邮政服务销售额占比为5%,电信服务销售额占比10%,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2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30%,货物销售额占比35%。纳税人B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比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金融服务销售额35%。由于纳税人A和纳税人B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均超过50%,因此纳税人A和纳税人B都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纳税人B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适用更为优惠的15%加计抵减政策;而纳税人A的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超过50%,只能继续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 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4、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5、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适用该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6、某纳税人2019年7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7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5%,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10%。该纳税人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7月至9月可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由于该纳税人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在10月至12月可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7、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按10%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即使该纳税人现已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0月当期按10%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某纳税人2019年4-9月已经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可以自2019年10月起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该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该笔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10月按15%计提加计抵减额。该纳税人应如何调减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应按照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该纳税人应在12月当期按15%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9、某连锁餐饮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请问该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是否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口径,与10%加计抵减政策一致。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合计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如果比重超过50%,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不超过50%的,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不能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10、某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该纳税人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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