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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桂政发〔1987〕48号发布,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订、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适用南宁市范围,包括各县(区)和开发区。
四、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税务总局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决定对《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将南宁市范围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原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调整为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和各县。调整后,《公告》适用范围包括南宁市各县(区)和开发区。
(三)明确了代开发票情形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对于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房屋,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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