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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那么,实务中哪些情形不征增值税呢?昨天已经给大家送上了第一期,您学到了吗?
今天送上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第二期,小伙伴抓紧上车,别掉队哦~
第二期
情形8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情形9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情形10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情形11
存款利息。
情形12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情形13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情形10至情形13政策依据: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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