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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这6大风险点不知道,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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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税务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紧张问题,近期,甲公司分别与A银行和B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财务人员小王想到了这些问题,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01
我公司分别与A银行和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是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与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02
我公司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年,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为2000万元,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那么,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二条规定: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因此,甲公司应根据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为2000万元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03
借款合同签订以后,我公司需要按合同规定向A银行与B商贸公司支付贷款利息。那么,A银行与B商贸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相关规定: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04
我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涉及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5
B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与我公司协商,针对我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对方是否可以只为我公司开具收据而不开具发票?如果只取得收据而未取得发票是否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应要求B商贸公司针对借款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06
我公司与B商贸公司签订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需要在收到借款本金的当日即2019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所有的借款利息。那么,针对支付的借款利息我公司可否全部作为2019年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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