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12366热点问答】耕地占用税最新政策(三)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19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山东税务
 
1
2019年10月份某农村将搬迁,该村居民因此需要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房,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2
残疾军人占用耕地自建住房,是否有耕地占用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3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4
医院将占用耕地建造的住院楼拆除,改建为职工住房,不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征情形,需要补缴税款,补缴时间有何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5
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九、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6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存在异常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