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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项目。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享受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五、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享受条件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六、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期
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办理方式
备案。
七、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办理方式
备案。
八、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办理方式
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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