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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签订,这些风险提醒要牢记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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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税务
 
 
大华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将生产的货物及时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大华公司与甲货物运输公司长期保持合作关系。这不,2019年8月,大华公司就与甲货物运输公司又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然而,针对这份《货物运输合同》会计小张却提出了很多问题,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2019年8月,我公司与甲货物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所运输的货物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用6万元(含税)。那么,我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计算需要缴纳的印花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所运输货物的价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纳税义务人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例如,你公司所运输的货物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用6万元(含税)。则你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计算如下:
60000*0.0005=30元
 
 
如果不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我公司与货运公司每次仅以货物运输单据作为运费结算依据,这种情形下我公司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五条规定: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若我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电子合同应该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现行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现行增值税税率为9%。
 
 
全面营改增以后,哪些应税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在我公司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中,有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了起运地、到达地等信息,有的则没有注明任何信息。这有什么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针对取得的备注栏填写不规范的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我公司能否采取补救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哦哦~真没想到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还有这么多税务问题需要注意呀,我都记住啦~
 
End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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