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2+1,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学起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17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上海税务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 84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行调整,接下来申税小微帮助大家一起来划重点。
 
【2个变化点】
 
1.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不同
39号公告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84号公告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增量留抵税额要求变化
39号公告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84号公告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1个关键词】
部分先进制造业
 
“部分先进制造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常见问题解答】
 
01
本企业符合“先进制造业”要求,还需要符合哪些要求才可以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税?
答:
 
如果想要办理留抵退税,那需要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如果上述条件均符合,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
 
02
作为符合要求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03
怎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办理留抵退税: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04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在同一申报期内,能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吗?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05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如何处理?
答:(1)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供稿:上海·嘉定税务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