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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
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 |
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
开具发票的发票联 |
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 |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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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
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 |
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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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发票 |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发票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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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发票联 |
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
抵扣联和报税联 |
不得加盖印章 |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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