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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作废,机动车上牌销售明目张胆偷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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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508号送达公告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L):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19〕15004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高*等9人销售汽车9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份,发票代码.......,金额合计1,446,410.25元,税额合计245,889.75元,价税合计1,692,300元。经核实,上述9份发票所对应车架号的车辆已上牌已交纳车辆购置税,你单位随后违规作废了上述9份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隐瞒销售收入1,446,410.25元,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45,889.75元,以及相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你单位在2017年11月向王**销售汽车1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金额119,658.12元,税额20,341.88元,价税合计140,000元,你单位于2017年12月红字冲销上述发票,同期对上述同一车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金额59,829.06元,税额10,170.94元,价税合计70,000元。经核实,已上牌已交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所对应的是金额119,658.12元、税额20,341.88元、价税合计140,000元的发票,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隐瞒销售收入59,829.06元,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2017年12月增值税10,170.94元,以及相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违法事实(一)、(二),你单位合计少缴增值税256,060.69元,以及相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你单位作废发票的有关资料, 以及该企业红字冲销发票和重开发票的资料;2.省内各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你单位作废发票及红字冲销发票对应的车辆已上牌的资料;3.省内各地税务征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你单位作废发票及红字冲销发票对应的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资料;4.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19〕150044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增值税256,060.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24.24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256,060.6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8,030.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24.2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962.12元。

以上应缴款项136,992.4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地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一稽罚〔2019〕1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罚〔2019〕1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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