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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免税?还得完全在境外消费!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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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
 
 2016年5月1日起, A公司就跨境业务办理相关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同时,在备案期间,与中国香港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且该服务享受了跨境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框架协议,销售额和利润另外单独计算。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较多,主要为商业代理服务,采购服务及进出口、物流营运等事项,同时提供家用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且明确仅为对方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服务。
 
2018年底,A公司财务人员接到有关税务局通知,希望 A公司配合出具上述跨境服务合同相关的交易清单和结汇单据等资料,以便核实是否存在误享跨境免税优惠风险。A公司对此事感到十分惊讶,认为自身业务均按照政策规定开展,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风险疑点,但也对风险提示极为重视,积极配合税务局的调查,聘请了知名的涉税服务机构代为沟通。税务人员仔细分析了A公司提供的单据材料,确认该合同主要业务为向B公司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家具、家电、家居用品的采购咨询服务,不符合免税条件。
 
 
 
既然服务对象是境外公司,为什么A公司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呢? 原因在于A公司未能完全掌握营改增政策,忽略了跨境服务享受免税优惠的新增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已更改了纳税人享受跨境优惠的要求,新增“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即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咨询服务适用免税政策,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必须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A公司上述合同业务不满足此项要求,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经过税务人员的耐心辅导,A公司管理层更正了此前对于跨境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的错误认识,承认存在误享跨境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并按照税法规定,调增应税销售额5800多万元,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390多万元。
温馨提示
优惠政策千万条,合规必须第一条。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我们也借此机会提醒各位财务人员,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必须充分了解政策的适用范围及条件,通过主动留意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官微及所在地税务局相关平台和活动,了解最新政策,也可通过积极与税务人员沟通,获取最权威的政策解读。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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