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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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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税务
 
 
    中秋节快要到了,在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库房内,财务和后勤服务人员都在为中秋节发放礼品的事忙得不亦乐乎……
 
     站在门口的公司老板好像在若有所思着“… 给员工的礼包准备好了…”,这时财务部门的小李走到老板耳边说了些什么,老板看了看发给职工的中秋礼品,乐呵呵的笑着离开了。  
想知道小李说的是什么吗? 
下面就一起跟着小编来涨知识吧!
 
      原来小李告诉老板,公司符合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在10月份将会收到税务部门减税降费系列政策的最后一项大礼包----增量留抵税额退税,这可是“真金白银”的税收大礼包哇!“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作为今年减税降费系列政策中,纳税人最晚才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自然是相当重要的。
      相信有很多小伙伴都想了解这项政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学习回顾
     2019 年3 月2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为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围绕从4 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决定,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2019年5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部分地方减税降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把已明确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好,下一步对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还要放宽条件、优化流程。
 
一、政策速递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19年20号公告”),对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要求。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2019年84号公告”),明确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政策释义
    前述三个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适用条件
    前述三个公告所称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适用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纳税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如何计算
   (一)“2019年39号公告”、“2019年20号公告”所称的纳税人是指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2019年84号公告”所称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政策要点
    1.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39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3.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2019年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不受增量留抵税额连续计算期间的条件限制。
  4.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如何办理
     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3.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5.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6.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如何确定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八、暂停办理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述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九、终止办理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问题答疑
     1.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2.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问题答疑来源于《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结  语
     最新出台的“2019年84号公告”与“2019年39号公告”相比,对于企业的要求明显放宽,有利于先进制造业企业更方便地享受政策红利,减少先进制造业的资金占用成本,便利企业及时将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转化为优化经济结构、扩大有效需求的动力,进而推动制造业更好的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运行、民生不断改善,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成绩。
相关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供稿: 禄丰县税务局  宋志军
编辑:蔡娅   李警
审核:白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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