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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2019年8月,我公司准备组织大客户年中答谢会,准备了每份价值5000元的伴手礼,包括2000元的购物卡和面值3000元的公司产品抵用券。请问我公司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你公司赠送的礼品中2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余3000元的公司产品抵用券不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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