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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01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总局规定的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当如何预缴增值税?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0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预缴增值税,应以什么作为抵减应纳税额的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0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06
我公司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也需要预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07
我公司按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在预缴地申报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还需要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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