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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摘编之残疾人创业就业优惠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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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中新区税务
 
创业税收优惠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享受条件】
属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办理方式】
备案。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优惠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享受条件】
属于残疾人员从其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办理方式】
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
【享受条件】
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就业税收优惠
 
◆一般企业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享受条件】
1.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对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增值税优惠政策。
4.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纳税信用等级不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一般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享受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享受条件】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其他有关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办理方式】
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享受条件】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理方式】
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享受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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