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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居然还有买并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证明的~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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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23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河,男性,1989年9月18日出生于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河犯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河在通过中间人韩某帮助洪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金额133.63万元;税收完税证明三张,合计金额16万元,并利用假发票、假税收完税证在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黄河从中非法所得18.7万元。2018年12月28日,黄河害怕事情败露,在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大厅,将该房屋过户税款24.8万元全部补缴。2019年2月21日,黄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真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国税局情况说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证人洪某、王某、韩某、赵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黄河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河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河案发前主动补缴税款,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河犯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宏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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