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山东税务
1
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能否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八条 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2
纳税人进行匿名投诉,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3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4
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的,税务机关接收后可合并办理。”
5
税务机关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需经哪些流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条 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流程为:
(一)核实情况。查阅文件资料,调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
(二)沟通调解。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确认基本事实,强化沟通,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就处理意见形成共识;
(三)提出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6
税务机关如何反馈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7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如遇纳税人恶意投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