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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要提醒!新税率实施后, 只有以下情况可以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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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39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

 

再次重要提醒,如您需要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发票;

 

二、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三、原发票开具有误,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原适用税率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但错误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四川税务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微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函〔2019〕95号》省局将于4月1日起,实时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清分下发使用调整前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数据,各地对数据进行核实分析。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进一步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情况1、纳税人在4月1日前没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4月1日后补开具原税率16%的发票;

 

情况2、纳税人在4月1日前已经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4月1日后补开具原税率16%的发票。

 

对情况1,需要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此操作会产生滞纳金。例如2018年8月的销售当时未开票也未申报,2019年5月补开具了16%的发票,需要对2018年8月所属期的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销售确认到8月份,这样产生应交税金的,会随之产生滞纳金。

 

情况1和情况2,是通过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的填报和冲减来申报纳税,还是将补开发票的金额税额更正申报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所属期申报表中,不在补开票当期的所属期填报开票金额税额,需要咨询主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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