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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1.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后,发卡银行给予消费者银行卡积分,消费者凭该积分在银行换取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的行为,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买卖合同已履行,因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商家支付给买方个人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合同已经履行,但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可以视为对个人损失的赔偿,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同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单方面违约,买卖合同未履行,个人通过诉讼途径取得的经济赔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合同未履行,单独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诉讼取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等,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答: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5.个人参加其他公司的座谈会取得的礼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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