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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税务
大华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张是大华公司的会计,近日,休假回来后小张发现自己的桌子上放着一份《不动产出租合同》以及收款单据等资料,原来是大华公司将一处闲置的厂房出租了。然而,看完合同以后小张有些迷惑了。合同究竟是如何约定的?小张遇到了哪些难题呢?我们一起来看吧~
小张的疑惑
疑惑1
我公司签订的《不动产出租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因此,大华公司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疑惑2
合同中约定了1个月免租期,针对免租期我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疑惑3
在免租期内,我公司的房产税还用缴纳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疑惑4
我公司已于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全额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增值税该如何缴纳呢?
解答: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疑惑5
我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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