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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近日,很多汇总纳税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汇总纳税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被查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那么税款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小编将通过案例为您讲讲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税款时相关注意事项。
情形一
对总机构实施税务检查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形
甲公司是一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A省,其在省外设有多家分公司。2019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8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存在涉税问题,应补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并征收相应的滞纳金。对于查补的问题,甲公司没有任何异议。那么,甲公司该如何缴纳查补税款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本案例中总机构甲公司应将查补的税款50%即100万元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的50%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从而计算出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特别提醒: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情形二
对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形
乙公司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L省,其在省外设有2家分公司,分别为A公司与B公司。2019年6月,乙公司省外二级分支机构B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B公司存在涉税问题,应补征企业所得税税款60万元及滞纳金,那么,B公司又该如何缴纳查补税款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在本案例中,二级分支机构B公司应将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0%即30万元税款与相应的滞纳金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余查补的所得税款与相应的滞纳金分摊给总机构缴纳。
特别提醒: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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