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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来源:重庆税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的文艺工作团体,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从事社会公益实业的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来源和纳税能力,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5.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6.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免纳房产税。
7.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1号)规定:
①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③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29号规定:
①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8.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财税〔2006〕17号)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损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税〔2008〕62号)
10.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财税〔2004〕123号)
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1986〕财税地字第8号)
12.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果发现虚假情况,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986〕财税地字第8号)
1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1986〕财税地字第8号)
14.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1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16.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2000〕42号)
17.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1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税〔2000〕97号)
19.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财税〔2000〕125号)
2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5号)
2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
22.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财税〔2009〕132号)
2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其他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1987〕财税字第36号)
24.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房产税。
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林工企业的房产闲置1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财税〔2011〕90号)
25.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139号)
26.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19号)
27.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财税〔2019〕12号)
28.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财税〔2016〕28号)
29.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6〕89号)
30.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31.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财税〔2015〕130号)
32.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5〕130号)
33.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转制注册之日(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14〕84号)
34.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即可能是学校自有的,也可能是第三方拥有的,只要满足该条规定均可以享受该政策。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9〕14号)
3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986〕财税地字第8号)
36.我市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渝地税发〔2012〕115号)
37.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38.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财税〔2018〕107号)
渝税发〔2019〕21号关于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去产能和调结构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落实去产能和调结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市经信委认定的关停企业名单(549家,略)
2.市国资委认定的关停企业名单(70家,略)
3.市能源局认定的关停企业名单(346家,略)
39.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8〕120号)
40.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
渝财税〔2019〕12号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4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房产税减免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财税〔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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