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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一)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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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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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
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登报作废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3
一般纳税人近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发生丢失,应当如何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
一般纳税人近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抵扣联发生丢失,只有发票联,应当如何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联发生丢失,只有抵扣联,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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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由销货方纳税人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在完成该份发票的报税后,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税务局办理,并交购买方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7
发票丢失、损毁是否有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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