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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出差归来,这些税务问题您处理对了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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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税务
 
为了扩大市场销路,2019年7月公司派业务员小张到国内A省洽谈业务,经过半个月的努力,业务员小张带着一大批销售合同出差归来。这不,小张刚在财务室完成了报销手续。然而,面对这么多发票与合同,刚入职的办税员小李可有些犯难了,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帮小李答疑解惑吧~
 
 
 
疑惑1
 
小张出差带回来了好多客运发票,有飞机票、高铁票、打出租车票等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好像不能抵扣吧?
 
温馨提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已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疑惑2
 
小张因出差住宿,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温馨提醒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业务员小张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上述情况,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疑惑3
 
在小张提供的餐费发票中,有些发票名头只填写了公司名称的简称,这样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温馨提醒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疑惑4
 
公司按规定为小张购买了针对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的人身意外险,那么该笔保险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温馨提醒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疑惑5
 
对于业务员小张带回来的这些购销合同,合同虽然已签订但我应该在合同实际兑现后再贴花缴纳印花税吧?
 
温馨提醒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
 
来源:北京延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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