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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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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当前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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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的投诉,具体是指哪些方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条 对服务言行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用语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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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的投诉,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能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的;
(四)税务机关未能向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渠道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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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三条 投诉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超出税务机关法定职责和权限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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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投诉?向哪里提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投诉。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税务网站和其他便利投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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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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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出投诉后,税务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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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投诉,税务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三)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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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存在哪些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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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投诉属于哪些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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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情形,税务机关可以终结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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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四十条 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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