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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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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问: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微评: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目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细则尚未出台,2020年上半年将迎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历史性的第一次。目前存在的个人身份被挪用于发放工资虚增成本,身份证被用于代开劳务报酬性质的发票,劳务报酬等三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税率差,也存在直接不代扣缴税款,税后计酬的做法等等情况,以及个人在全国各省的收入和纳税情况的汇总问题,以及部分省市年中开始执行劳务报酬税务机关不代征个税的政策前后纳税数据衔接的问题,可能都会在这次汇算清缴暴露出来,将来也会引起个人对自己的纳税情况的空前重视。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的表述“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办理退税”,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删掉了相关内容,在未来出台的汇算细则中,应该会有汇算补退税的时间要求,这也是需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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