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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调查:境外涉税争议与诉求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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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6月26日
作者:施斌 徐卓然
笔者调研宁波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涉税感受后认为,应掌握好相互协商程序等解决境外税收争议的官方渠道,以期建立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合作机制。
宁波地处“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是“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城市。倡议提出5年来,越来越多的宁波本地企业“走出去”,其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的涉税感受如何?是否产生境外税收争议?主要原因有哪些?了解这些,对《乌镇声明》中提出的建立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合作机制有一定参考意义。为此,笔者展开了调查研究。
境外涉税感受数据说
本次选取的宁波“一带一路”投资企业样本数量154个,以商贸型为主,涉及投资金额21.37亿美元。其中投资在东南亚地区的企业占样本总数的51.95%,投资额占比达到83%。宁波企业境外投资集中在东南亚地区,本次问卷有针对性地设置了4类问题,并以1分~7分认同等级确定评分标准,来反映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涉税感受及诉求。
在东道国涉税感受的5个选项中,“执法规范性”评分最低,为2.8分,显示部分东道国可能存在法治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从“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来看,发生频率最高的是税制及征管体系差异造成的与当地税务局的争议,远高于重复征税和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在遇到税收争议时,倾向于求助东道国中介机构的平均评分达到了5.7分,高于倾向于求助中国境内税务局的平均评分,说明企业在涉及财务、税务信息披露时有一定主观选择性。当企业被问及了解税务局能提供哪些帮助,涉及“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互协商程序”“双边预约定价”“税收协定指导”“国别税制指南推送”这5个选项中,“双边预约定价”和“相互协商程序”仅获得了2.2分和3.1分,说明许多企业未能很好掌握官方税收争议解决渠道。
 
现有解决机制利弊谈
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发现求助本国或东道国中介机构是企业最常使用的解决税收争议的方式。然而从目前来看,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涉税服务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此外,对于某些层面的税收争议,中介机构也无法取代官方的相互协商机制。
相互协商程序是目前应用最广的官方税收争议解决渠道,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可以解决双重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税收歧视、重复征税等问题,但也存在确定性不强、耗时较长、纳税人参与度较低等不足之处。从税收协定本身来看,即便双方税务机关全力而为,也不能保证完全满意的协商结果,因此全球范围内通过该方式解决税收争议的比率不足七成。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主要解决两国对于特别纳税调整的争议,可以为企业的海外经营带来较强的纳税确定性。但由于其存在手续繁琐、程序冗长、耗时较长等不足之处,并需要向双方税务局披露大量关联定价信息,一些企业为了避免产生新的税务问题,就会望而却步。
 
未来发展方向一家言
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的顺利召开,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开拓了新的思路和运作机制。笔者立足宁波实践,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境外税收争议解决的能力。
对内提升税收争议解决“软实力”。首先,可在国家层面成立“一带一路”税收争议解决中心,统筹人力、物力及其他行政资源,形成总局、省局、市局三级联动的“一带一路”税收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其次,与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共建跨境争议解决公共平台,使人员、信息数据相互融合,确保境外税收争议工作的协调推进。最后,加强税务部门与中介机构的专项合作,并在多省市开办“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定向培养专门人才。
对外加强税务争议解决“话语权”。一方面,可加快部分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谈签进程,尽快更新签署时间较早,并久未更新的税收协定。另一方面,引入仲裁机制,对期限内无法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的税收争议,启动更有强制力、约束性的税收仲裁程序,以提升税收争议解决效率。此外,可通过外派税务人员、税收培训与技术援助等方式,探索多种形式的税收征管合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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