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财政部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公告》还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
按照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上述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记者 曾金华
(来源:经济日报)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