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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并设置三个月的政策过渡期。小编在此提醒,该过渡政策将于6月到期,出口企业若存在已购进并取得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但尚未出口的业务,可在过渡期内出口并适用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适用新退税率。
★小编重点提示★
出口企业可把握时点、
做好业务节点把控,
抓住过渡政策的“尾巴”享受福利吧!
案例分析
X外贸企业在2019年5月1日取得Y供货企业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分别为A、B,税率均为16%,货物A于2019年6月1日出口,货物B拟于2019年7月1日出口。X外贸企业拟将两批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提前向税务部门询问适用出口退税率。
税务人员告知,货物A在过渡期内出口,仍可按原出口退税率16%退税,货物B则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即13%。
过渡期政策温习
依照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在2019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①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②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2019年7月1日起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税官萌萌提醒您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应按照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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