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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
关于“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你知道多少?
跟着申税小微来看看下面几个小问题吧~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0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受理部门是什么?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
3、自助办税终端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条件是什么?
1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
受理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推送给纳税人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报送资料是什么?
电子税务局填写表格,无需附列资料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办理时限是多久?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这些小问题你都了解了吗~
供稿:上海·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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