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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税务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为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增,针对适用6%税率的“四项服务”行业,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举个例子
某企业在2019年所属期4月份取得员工出差交通费支出凭证4份,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元,税额30元;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金额2000元,税额60元;
3、航空公司电子客票行程单一份,票价3000元,燃油费300元,民航基金150元;
4、含员工信息的长途客运车票一份,票价200元。
分析
1、交通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同其他业务的专用发票抵扣方式一样,填在附表二第2、3行相关列次;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60元,填在附表二第8b行的相关列次。
3、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000+300)÷(1+9%)×9%=272.48元,填在附表二第8b行的相关列次。;
4、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0÷(1+3%)×3%=5.83元,填在附表二第8b行的相关列次。
如下图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
(一)附表二中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第12行=1行+4行+11行的数值,也就是说只有第1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行其他扣税凭证、第11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是参与抵扣的项目。
(二)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需要填,但是是用于政策效应统计,不参与抵扣计算,所以切勿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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