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事通知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云03刑申2号
云南某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云南某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周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刑终222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申诉人云南某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应予排除,不能认定为主观上明知,不构成犯罪,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诉人李某某提出二审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据以定罪的事实错误,申诉人主观上不明知,无主观犯意,二审遗漏犯罪事实,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诉人王某某提出二审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本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不知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犯意联络,客观上也没有相互协作的犯罪行为,请求再审改判无罪;申诉人武某某提出二审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采信错误,二审遗漏犯罪事实,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云南某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周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申诉人云南某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提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矛盾应予排除,不能认定为主观上明知,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从云南某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犯罪目的和最终获取非法利益利的证据来看,是为了虚假提高公司销售业绩使得公司能达到新三板上市的硬性指标,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最终受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各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客观证据,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二审认定的事实。因此其认为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诉人李某某提出的无主观故意、不明知和无罪的申诉理由,李某某作为物控部经理,公司有无原材料或成品出入库的情况,属其了解和掌握的职责范围,其为了配合公司虚假提高公司销售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行为,在没有原材料入库、成品出库的情况下伪造出入库单据,是犯罪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李某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其申诉中提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公诉机关没有提起公诉,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诉人王某某、武某某均提出二审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其申诉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案中各被告人均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各被告人的供述提取程序合法,且能与其它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正确,采信相关证据并无不当;关于提出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不知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犯意联络,客观上也没有相互协作的犯罪行为的申诉理由,从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税款罪的犯罪过程看,属于在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授意下公司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的犯罪行为,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完成整个犯罪过程。因此,申诉人武某某、王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故本院决定对本案不予重新审判,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