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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务
2019年上半年房产税申报提醒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温馨提示:
1、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规定:根据山西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设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温馨提示: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山西省规定:房产税计税余值扣除标准已由之前的20%、30%统一调整为30%。
五、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温馨提示: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八、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6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12月份征收入库。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金,按月缴纳房产税。
九、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十、减税降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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