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厦门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主体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问题。
undefined
萌萌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小编提醒,以下几点变化,请您千万留意:
1
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
早在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明确规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行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与之相比,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两个文件规定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对留抵退税的行业限制,规定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纳税人,不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新增“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纳税人若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首先应确定允许增量留抵税额。
那么,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连续六个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是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假设A企业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4-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00万元。则4-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则该企业满足5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
若同时满足其他四个条件,则2019年4月-9月是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首个连续期间。那么,该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50=50万元。
3
进项构成比例影响退税额
根据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可以这样理解: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取得其他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上述计算的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采用以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通过增加分母比重来计算退税额的形式进行排除。
接上例,A企业计算出来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但并不代表其可退还的税额即为50万元。
假设A企业2019年4月~9月税款所属期共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00万元,而这200万元包括了两部分:
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万元;
另一部分为取得其他扣税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等40万元。
那么,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200=80%,则A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80%×60%=24(万元)。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