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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
“一带一路”促开放,减税降费惠民生。改革开放,无疑是历史上一次正确抉择,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国家坚定并将长久打开国门搞建设,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动力。关键的历史转折点上,贵州税务坚定初心、坚持态度、坚强信心,为促使广大企业“走出去”且更好“走出去”而发声。下面,让我们走进本期“走出去”政策宣传,看一看税务局有哪些相关政策支持。
本期主要讲述的是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相关政策。
前言/PREFACE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政策
“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一、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消除重复征税方法
从目前已开征所得税的国家(地区)看,多数国家(地区)对其税收居民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另有部分国家(地区)实行地域征税制度,即对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在居民国(地区)免征企业所得税(如美国-特朗普税改后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地域征税制度、香港等)。在实行全球所得征税的国家(地区)中,部分采用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其中,抵免法又包括综合抵免法、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以及分国(地区)又分项抵免法;也有部分采用扣除法消除重复征税。
税收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
特征 |
综合抵免法[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 |
即来源于境外所有国家(地区)所得合并计算税收抵免限额。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
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 |
即来源于境外同一国家(地区)的所得不区分所得类型计算单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抵免限额。 |
分国(地区)又分项抵免法 |
即来源于境外同一国家(地区)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所得类型计算单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抵免限额。 |
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理
(一)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三)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一)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五、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政策规定】
1.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2.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
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3.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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