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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宣传】之企业所得税篇(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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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

 “一带一路”促开放,减税降费惠民生。改革开放,无疑是历史上一次正确抉择,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国家坚定并将长久打开国门搞建设,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劲动力。关键的历史转折点上,贵州税务坚定初心、坚持态度、坚强信心,为促使广大企业“走出去”且更好“走出去”而发声。下面,让我们走进本期“走出去”政策宣传,看一看税务局有哪些相关政策支持。
本期主要讲述的是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相关政策。‍‍
 
前言/PREFACE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政策


“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境外所得采用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涉及到四个指标:(一)抵免限额;(二)可抵免税额;(三)实际抵免税额;(四)结余可抵免税额。
 
(一)抵免方式的选择
1.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2.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后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自2017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根据所得类型的不同,抵免限额的类型又包括直接抵免限额、间接抵免限额和简易抵免限额。
所得类型 抵免限额类型
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居民企业作为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  
 
直接抵免限额
居民企业从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以下简称“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及五层外国企业等)  
 
 
间接抵免限额
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备注:“白名单”国家目前包括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简易抵免限额
 
(三)可抵免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居民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即可抵免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可抵免税额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实际抵免税额
将按照不同税收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与同一口径汇总的可抵免税额进行比较:
1. 如果某一纳税年度,某个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低于其对应的抵免限额,则实际抵免税额等于可抵免税额,该纳税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补缴税款;
2. 如果某一纳税年度,某个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等于或大于其对应的抵免限额,则实际抵免税额等于抵免限额,该纳税人不需要在我国境内补缴税款。
 
(五)结余可抵免税额
1.可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为结余可抵免税额。
2.结余可抵免税额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补扣:
(1)同一国家或地区境外所得抵免限额——适用于选择分国(分地区)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2)不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适用于选择“综合抵免法”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3.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境外所得税收饶让抵押
 
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饶让抵免。
 
(一)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条件
1.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必须是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且有饶让抵免条款的国家(地区)。
2.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所得必须是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且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方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
3.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税收饶让抵免计算
1.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
2.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15%优惠税率
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所得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适用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你公司境内、外均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进行纳税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因此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100=50万元。



二、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
中国居民投资者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来源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中资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适用主体】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
 
【政策规定】
1. 如果一家境外中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通过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条件(要求同时符合)包括: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投资者的免税收入。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答:该股息不一定免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认定过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免税收入,即你公司直接投资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跨境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及跨境并购重组,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进行投资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行递延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适用主体】
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条件】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H股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为鼓励境内企业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H股,内地居民企业持有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适用主体】
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内地企业。
 
【政策规定】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情景问答】
问:2016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2017年5月1日,我们公司取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派发红利时,你公司已连续持有A公司股票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这笔15万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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