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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将“走出去”作为重要发展战略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协同发展不断推进,如何以正确的姿态并更好地“走出去”成为了广大企业朋友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国家对“走出去”有哪些税收政策支持和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汇编了一系列关于“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小编将带大家一步步去了解纳税人该如何“走出去”,怎样更好地“走出去”。
本篇主要讲述“走出去”增值税政策中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以及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五大部分。
前言/PREFACE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37项跨境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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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4.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5.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仅在其境内使用的专利提供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6.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特定类型跨境金融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公司,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业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你公司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特定情况下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特定类型的国际运输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提供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6.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适用条件】
1.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而上述六项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2.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海洋运输公司,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8.提供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境内的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2.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9.提供其他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跨境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条件】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4)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5)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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