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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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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已由之前的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超过8%,转变为所有企业均提高至不超过8%扣除的普惠性政策。
(二)责任保险费扣除政策
 
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明确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真实性原则是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包括发票在内的相关凭证则是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因而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线贯通,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了质的提升,为税种间协同管理创造了条件,也为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带来了契机。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的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针对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但同时也对一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支出允许扣除。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前扣除管理实践中遵循的实质与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实性的原则。
二、亏损弥补政策
 
为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鼓励科技资本投入和资本积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就具体执行口径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二是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分别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具备资格年度。三是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四是该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四、“放管服”政策
 
(一)优化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管理方式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可采用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形式,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2018年,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并强调了企业对保存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二)修订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优惠事项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调整后共包括优惠事项69项,较原来增加14项,涵盖了当前涉及居民企业的所有主动公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三是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明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其他留存备查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三)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为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一是简化表单设置,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减少65%以上。二是优化报表结构,对有关表单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三是完善填报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有关表单的行次内容,同时增加了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
(四)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较大程度修订。2018年,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多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为更好落实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一是为落实政策要求,对《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9张表单进行修订。二是为简并优化表单,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等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三是为对接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调整,对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局部修订。
(五)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简化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填报规则,取消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等6张表单的填报要求,明确了其他表单填报规则,修订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常用表单数量减少50%,数据项减少300余项。
来源:《中国税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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