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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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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南
日期:2019-04-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为做好全市税务系统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有关规定,特编印本政策指南。本指南的相关事项,如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汇算清缴范围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跨广西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应当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结清全年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不可抗拒力,不能按期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完成2018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2018年度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2018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完整报送或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计算分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含关联申报)应填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相关附表。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二)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三)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相应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七)发生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八)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九)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十)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十一)中介机构代理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汇算清缴应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留存备查下列有关资料:
(一)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23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四)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六、申报注意事项
(一)2018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外,还应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6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时应仔细确认,网上申报时该选项表述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系统默认“否”,一般情况无需修改,否则将无法享受该优惠。填报“103资产总额(万元)”时应注意填报单位是“万元”,不是“元”,以免因虚增资产总额造成无法享受减免。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本次汇算清缴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较以前年度发生了变化,请纳税人及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xgs.gov.cn/liuzhou),点击首页的“税收宣传”下拉菜单“税收文件”,打开其中的《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表汇编》文件进行下载学习相关表单及填报说明,使用正确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四)近两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建议纳税人积极应用该系统开展自检。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该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的网站和网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gxgs.gov.cn)首页的“广西电子税务局”。
(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持纸质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申报。
 
八、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或未按规定报送或者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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