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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真实业务也可能存在虚开?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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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昨天
 
近日,
纳税人小方很苦恼,
因为他接到了来自
税务局稽查局的检查通知书,
说他在去年拿到的五张发票
有!问!题!
 
 
  小方想起了这笔业务,当初这笔业务他亲自跟A企业谈的,买的是原材料。
 
  出于抵税目的,小方要求对方提供发票,A企业提供了B企业的发票。
 
  小方查了下,发现是真发票就进行了认证抵扣。
 
  税务稽查部门根据检查取证结果对小方的企业作出补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哎。。
我还是不能理解啊!
你说说,
我们也是真的
有购买东西,
为什么还要我
补税和罚款呢?
 
 
 
问号盒子图片分割线
 
★★★★★★
  那么,纳税人小方到底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呢?稽查小宝查阅了相关文件,给您好好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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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往下阅读↓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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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小宝
 
  虽然小方真的有购买材料,但是小方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发票开具方也已经承认与小方的公司并未发生业务往来,所以应当按照偷税处理。
 
 
  “原来是这样,都怪自己没有注意核实。糟糕,我们之前公务招待去的餐厅开的餐饮发票,跟他招牌不一样呀,当时我提出疑惑的时候对方解释说招牌是他们注册的商标,我也看过了他们的税务登记证,确实跟发票上的一致,这种是不是也是有问题的呀?”
 
  稽查小宝觉得,只要确保了业务真实性,取得的发票上的销售方与真实销售方一致,那么就没问题。
 
 
 
稽查小宝提醒广大纳税人
  在进行日常的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应当时刻谨记:
  先看执照与印章,确认卖主的身份;
  二看货物名称,需与实际相一致,再看金额与数量,小心翼翼总没错。
  只要认真核实,保证业务真实,发票来源正确,就无需担心。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一稽查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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