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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宣传】之增值税篇(一)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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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将“走出去”作为重要发展战略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协同发展不断推进,如何以正确的姿态并更好地“走出去”成为了广大企业朋友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国家对“走出去”有哪些税收政策支持和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汇编了一系列关于“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小编将带大家一步步去了解纳税人该如何“走出去”,怎样更好地“走出去”。
 
本篇主要讲述“走出去”增值税政策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以及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四大部分。‍
 
前言/PREFACE
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37项跨境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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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主体】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条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情景问答】
1.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为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境外建筑、工程类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答: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文化类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且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5.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欧洲为境外公司投放广告,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四、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物流辅助、邮政等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4.纳税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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