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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税务
01
新版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按调整后的税率调整相应行次。纳税人应根据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和开具发票情况填写相关栏次。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 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重新设置与不动产和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栏次。39 号公告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调整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不再分两年抵扣。第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列示当期抵扣的所有购进业务的扣税凭证,包括购建不动产和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第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只是为统计政策效应设置的栏次,并不参与第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计算。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按调整后的税率调整相应行次。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加“加计抵减情况”部分,详细列示加计抵减进项税额期初结余和当期计提、调减、抵减和结余情况。
5. 由于不动产不再分两年抵扣,删除原版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02
新版申报表填写要点提示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平行列示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形成过程,并将两种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合计数,先后扣减应纳税额减征额和本期已缴税额后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与原版申报表相比,《主表》在计算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时,要考虑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第19 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变化很大。
按照39 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额是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中抵减,因此,在填写《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第12 栏“进项税额”、第14 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8栏“实际应抵扣税额”等栏次时,不考虑加计抵减额,填写方法与原版申报表完全一致。在填写《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时,先用该表第11 栏“销项税额”减去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计算出抵减前应纳税额。然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 列“本期可抵减额”比较,取其中较小者填写该表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也就是说,抵减前应纳税额≥本期可抵减额的,实际抵减额为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额的,实际抵减额为抵减前应纳税额,将抵减前应纳税额抵减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需要说明的是,《主表》第19 栏“应纳税额”填写的是抵减后应纳税额,即第11 栏“销项税额”减去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再减去“实际抵减额”后的余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 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包括旅客运输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但是,下列三种情形除外:一是购进公路通行服务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虽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勾选确认后用于申报抵扣的,也要填写在附列资料二的第1 至3 栏对应栏次中。二是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是按核定扣除试点方案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报附列资料第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列。三是除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 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除外),虽是专用发票,但不填写在附列资料二第1 至3 栏中,而应按金额乘以扣除率填写在第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列。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 栏“其他”对应的“税额”栏主要填写以下四类税额:一是桥、闸通行费普通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二是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三是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净值率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四是2019 年3 月31 日前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至2019 年3 月31 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03
填写示例
例题: 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取得的设计服务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于2019 年4 月12 日通过某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建筑企业2019 年4 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结余24 000 元。
2019 年5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商品混凝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 000元,税额1 500 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 000 元。
(3)购进小轿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 000 元,税额为13 000 元。
(4)进口挖掘设备一台,价款为30 000 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增值税额为3 900 元。设备运达企业发生运输费用20 600 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 000 元,税额为600 元。
(5)购进花生油400 桶用于发放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6 000 元,税额为5 040 元。
(6)购进写字楼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0 000 元,税额为45 000 元。
(7)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4 张,合计金额500 元,税额15 元。
(8) 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合计2 200 元;铁路车票1 张,注明的票价为961 元。
(9)为外县A 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已完工工程款项,收到工程款130 8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20 000 元,税额10 800 元。同时该建筑企业也与分包方结算已完工工程款项21 8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 000 元,增值税额1 800 元。该建筑企业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2 400 元。
(10)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2008 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入25 75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由于管理不善,2019 年2 月购进的一批建材被盗,账面成本为20 000 元,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6%。
(12)销售工地剩余下脚料,取得不含税收入400 0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500 000 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填写该企业5 月份纳税申报表(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解析:纳税申报表关键数据计算如下:
1.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商品混凝土的税额1 500 元,购进小轿车的税额13 000 元,购进运输服务的税额600 元,购进花生油的税额5 040 元(用于发放福利,按规定不得抵扣,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进写字楼的税额45 000 元,购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税额15元,购进建筑服务的税额1 800元。上述扣税凭证共计10 张,税额合计66 955 元。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挖掘设备的税额3 900 元。
3. 旅客运输客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凭证合计2 张,金额合计3 161 元(2 200+961), 税额为2 200÷(1+9%)×9%+961÷(1+9%)×9%=261(元)。
4. 进项税额合计= 66 955+ 3 900+261=71 116(元)。
5. 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71 116×10%=7 111.6(元)。
6. 进项税额转出:发放福利5 040 元;非正常损失建筑材料20 000×16%=3 200 元,合计= 5 040+3 200=8 240(元)。
7. 调减加计抵减额=5 040×10%=504(元)。
8.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合计=120 000+400 000+500 000 =1 020 000( 元)。销售建筑材料销项税额=400 000×13%=52 000(元);提供建筑服务销项税额=120 000×9% =10 800( 元);提供设计服务销项税额=500 000×6 % =30 000( 元)。
销项税额合计=52 000+10 800+ 30 000=92 800(元)。
9. 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92 800-(71 116-8 240)=29 924(元)。
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4 000+7 111.6-504= 30 607.6(元)。
11. 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29 924 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 607.6 元, 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为29 924 元,当期结余加计抵减额=30 607.6- 29 924=683.6(元),抵减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 元。
12.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 25 750÷(1+3 %)×3 % =750(元)。
13. 简易征收的应纳税额减征额=25 750÷(1+3%)×(3% -2%)=250(元)。
14. 应纳税额合计=0+750- 250=500(元)。
15. 本期已缴税额2 400 元,应纳税额为500 元,故期末结余已缴税额=2 400-500=1 900(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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