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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 欧阳弘毅
问:我公司2018年处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第3年,当年又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叠加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按7.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纳税,但不能按照7.5%的税率(即15%税率的一半)纳税。
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即按1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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