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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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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一(增值税篇)
 
武汉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走访了市内部分 “走出去”企业。在税企双方现场交流的过程中,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财税管理实际,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涉税问题。我们将其中共性问题予以整理解答如下,方便全市“走出去”纳税人参考使用。从今天开始我们将从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际税收这五个方面为您讲解。今天发布第一期,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增值税篇),请您持续关注并收藏哦!
 
Q:
1、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A: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Q:
2、转让技术使用权与所有权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A:
适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释: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Q:
3、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借贷行为可否免征增值税?
A: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执行的有效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Q:
4、科研单位进口设备仪器用于科研生产,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A: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由企业在报关进口时向海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政策解释: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Q:
5、一般纳税人跨省处理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A: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二(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篇)
 
武汉税务  昨天
 
 
 
 
尊敬的纳税人:
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走访了市内部分 “走出去”企业。在税企双方现场交流的过程中,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财税管理实际,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涉税问题。我们将其中共性问题予以整理解答如下,方便全市“走出去”纳税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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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一(增值税篇)
 
今天发布第二期,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篇),请您持续关注并收藏哦!
 
Q:
1、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A:
对外承包方式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Q: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如何办理申报免抵退税?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88号文)中第四条的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具体申报资料详见文件规定)”。
 
Q:
3、科研单位,进口设备仪器用于科研生产,在出口退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A:
科研单位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Q:
4、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类“走出去”企业可以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A: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Q:
5、与商务部签订的援外项目合同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A: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Q:
6、企业货物由于质量问题进行补发,按一般贸易进行了报关申报,此批货物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如果不能,是否可办理免税?
A: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如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上述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Q:
7、境外项目勘察设计收入,增值税能否减免?
A: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三(企业所得税篇)
 
武汉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走访了市内部分 “走出去”企业。在税企双方现场交流的过程中,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财税管理实际,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涉税问题。我们将其中共性问题予以整理解答如下,方便全市“走出去”纳税人参考使用。
 
今天发布第三期,税收服务“走出去”政策问答(企业所得税篇),请您持续关注并收藏哦!
 
Q:
1、企业来源于境外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具体操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进行了明确。
 
Q:
2、A公司在印尼设有常设机构(代表处),负责承接境外工程项目。根据印尼税法规定,业主向常设机构付款时,需先扣除付款总额的3%的所得税。待利润分回国内时,印尼方会再扣除利润总额的10%的所得税。以上两次所得税是否均可回国办理抵免?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等六种情况的税款。
 
Q:
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总局随后下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中,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引强调,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收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础。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例如:某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用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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