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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一些重要涉税事项,大企业迫切期待能够事前得到税务部门的明确回复。实践表明,建立大企业重要涉税事项回复制度,可以满足大企业的深层次需求,消除大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增强税法适用的透明度和确定性,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大企业在新领域的拓展。
案例:不同纳税方法,税款相差7000多万元
2015年12月14日,A集团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相关税费。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产权登记簿上的登记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但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时间为2016年7月6日。2018年7月5日,A集团转让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17.59亿元。
那么,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A集团财务人员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然而,该文件中“取得”的日期如何判定?如果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日期为准,A集团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两种方法下税款相差7000多万元。A集团难以判断,便请示其主管税务部门。
主管税务部门研究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A集团取得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应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产权登记簿上的登记时间为生效日期,即2015年12月14日,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A集团在税务人员的帮助下,准确申报缴纳了税款。
建议:多角度完善回复制度,助力减税降费
7000多万元的税款差异,对任何一家大企业而言都不是一笔小数字。对于大企业重要涉税事项的咨询,主管税务部门探索切实可行的回复制度,可谓意义重大。
尽管大企业重要涉税事项回复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减税降费大背景下,仍不失为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一种有益尝试。笔者建议,税务部门重点从回复的透明度、回复的内部程序、回复内容的范围、回复后的法律救济四个方面下功夫,不断探索完善重大涉税事项回复制度。
在回复的透明度方面,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每一次回复服务案例的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匿名案例摘要及重大涉税事项回复情况年度报告,并邀请财税、法律界专家对回复内容进行调查评议。
在回复的内部程序方面,税务部门可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团队,负责回复事项,同时提高回复内部程序的运行级次,确保全市的回复事项只有一个声音、一个口径,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大企业跨区域经营可能面对的税收政策执行不一致问题。
在回复内容的范围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包括以下情形:税法已经明确的,只是因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比较特殊,若按自己的理解进行申报纳税,税务风险难以识别,需要税务部门提供税务处理意见的;税法虽不明确,但根据税法的原理可以适用相关规定的。税务部门要在受理环节把好关,对难以确定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请示、反映;对不在回复范围的事项,及时向大企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回复后的法律救济方面,笔者认为必须明确法律救济规则,保障大企业的合法权益。若大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回复指导的意见办理完涉税事项,导致大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则作出回复的税务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因事后政策追溯调整需要补缴税款,应属于正常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大企业税收利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此补税行为不属于损害范围。但加收滞纳金或税务稽查部门定性为偷税,则属于损害范围,大企业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 安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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