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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解读《“走出去”税收指引》在线访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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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解读《“走出去”税收指引》在线访谈
 
天津税务  2018-05-03
 
【在线访谈】解读《“走出去”税收指引》在线访谈
  2018年4月28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以总局编写的《“走出去”税收指引》为蓝本,就企业境外投资常见问题及如何避免风险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 题:解读《“走出去”税收指引》
  时 间:2018年4月28日(周六) 14:30-16:00 
  嘉 宾:
  朱玉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
  于明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的朱玉杰处长、于明娟副处长,请他们就走出去企业相关政策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2018-04-28 14:30:00] 
  [主持人]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日益提高。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以税收政策信息的便捷获取打造公平友好的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走出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并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朱处长,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吗? [2018-04-28 14:32:27] 
  [朱玉杰] 好的!《“走出去”税收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企业“走出去”涉及的83个事项。 [2018-04-28 14:33:34 ]
  [朱玉杰] 《指引》有三个特点:一是需求导向,税务总局以“走出去”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从纳税人的视角梳理“走出去”可能会涉及到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二是通俗易懂,为便于企业理解和使用,在介绍适用主体、政策规定、适用条件的基础上,还设置常见业务的情景问答,增进纳税人对政策事项的理解;三是方便查询,《指引》排列清晰,政策依据细化至条款层级,方便企业快速查询检索。 [2018-04-28 14:35:58 ]
  [主持人] 非常感谢朱处长。现在网上已经有网友提问了。 [2018-04-28 14:36:41]
  [网友纳税人] 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2018-04-28 14:39:01]
  [朱玉杰] 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2018-04-28 14:41:25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018-04-28 14:43:00]
  [朱玉杰]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2018-04-28 14:46:13 ]
  [朱玉杰]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018-04-28 14:48:08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们是一家境内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境外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2018-04-28 14:49:44]
  [朱玉杰] 共有三类与境外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8-04-28 14:50:59 ]
  [网友纳税人] 您好,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 [2018-04-28 14:52:52]
  [朱玉杰] 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2018-04-28 14:54:55 ]
  [网友纳税人] 朱处长您好,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2018-04-28 14:56:23]
  [朱玉杰]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2018-04-28 14:58:39 ]
  [朱玉杰]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018-04-28 15:00:56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想请问个问题。我公司2010年在A国投资成立了一家企业,今年将该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国B公司,取得了一笔收入并被该国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请问这笔税款可以在国内抵免吗?如何进行抵免? [2018-04-28 15:02:46]
  [朱玉杰] 该笔税款可以在境内进行抵免。此类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股息、红利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如在境外被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可适用直接抵免,按规定计算抵免限额,未超过限额的部分直接从境内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018-04-28 15:04:36 ]
  [网友纳税人] 朱处长您好,我公司从A国取得的所得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是根据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所得不属于A国应税所得,请问该项税款可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2018-04-28 15:06:07]
  [朱玉杰] 该笔税款不能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你公司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A国申请退还不应征收的税款。 [2018-04-28 15:07:21 ] 
  [网友纳税人] 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从这家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来源于它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回国申请税收抵免时怎么对应我国的纳税年度呢? [2018-04-28 15:08:50]
  [朱玉杰] 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如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11年、2012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4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适用直接抵免,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12年、2013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适用间接抵免,可在该居民企业2014年度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 [2018-04-28 15:11:27 ]
  [网友纳税人] 朱处长您好,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百分之二十,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2018-04-28 15:13:57]
  [朱玉杰] 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乘以百分之20)。 [2018-04-28 15:15:58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申报2016年境外所得时,采用了简易方法计算抵免税额,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够适用饶让抵免? [2018-04-28 15:17:34]
  [朱玉杰] 你公司该所得不能适用饶让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规定,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2018-04-28 15:19:28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04-28 15:21:21]
  [朱玉杰] 你公司境内、外所得均可以按照百分之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进行纳税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乘以百分之15等于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因此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减去100等于50万元。 [2018-04-28 15:24:02 ]
  [网友纳税人] 朱处长,您在前面的回答中多次提到了税收协定,可否详细为走出去企业介绍一下税收协定的内容。 [2018-04-28 15:25:55]
  [朱玉杰] 好的。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2018-04-28 15:27:18 ]
  [朱玉杰] “走出去”企业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的协定条款也有所差异。如,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涉及境外子公司利润分回、向境外融通资金、对外提供特许权、对外提供劳务等,应关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设立境外分公司、办事处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非歧视待遇和营业利润条款等;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应重点关注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等。 [2018-04-28 15:29:11 ]
  [网友纳税人] 您好!请问我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2018-04-28 15:31:12]
  [朱玉杰] 我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新加坡提供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达到183天时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判定常设机构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从你公司第一次派雇员到新加坡实施服务项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派出人员在新加坡境内的停留天数。 [2018-04-28 15:33:09 ] 
  [朱玉杰] 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内在新加坡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比如,境内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一个项目在新加坡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新加坡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多年,境内企业仅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会被判定为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 [2018-04-28 15:35:13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到新加坡开展业务,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在新加坡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在当地交税,请问我们该怎么交税? [2018-04-28 15:37:02]
  [朱玉杰] 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利润,还包括其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 [2018-04-28 15:39:24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据我们所知,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两档税率,我们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百分之五的优惠税率? [2018-04-28 15:41:06] 
  [朱玉杰] 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百分之五的优惠税率。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且你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享受百分之五的优惠税率。 [2018-04-28 15:43:10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在沙特阿拉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投资总额达到300万欧元,现子公司拟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取得来自沙特阿拉伯的股息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2018-04-28 15:45:05]
  [朱玉杰] 根据我国与沙特阿拉伯的税收协定,如果你公司完全为政府拥有,且属于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在沙特阿拉伯当地不需要缴税。 [2018-04-28 15:46:24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朱处长,我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向香港一家企业提供了贷款,现打算向该企业收取利息,金额500万元,是否要在香港缴税? [2018-04-28 15:47:52] 
  [朱玉杰] 你公司这笔利息收入需要在香港缴税。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2018-04-28 15:49:25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有政策性银行,多年来从新加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当地不需要缴纳预提税,现向澳大利亚企业提供贷款,但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对我们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2018-04-28 15:51:39]
  [朱玉杰] 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有一定条件下利息免税的规定,但是我们跟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却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你行取得来自澳大利亚的利息确实需要在当地纳税。不仅是澳大利亚,我国与塞浦路斯、西班牙、斯洛文尼亚、以色列等4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利息也无免税规定。 [2018-04-28 15:53:31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在新加坡成立一家子公司,并将一套工业设备租给该子公司使用,每年向子公司收取设备租金100万美元,请问对上述租金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缴纳多少? [2018-04-28 15:55:09]
  [朱玉杰] 按照中新税收协定规定,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同时,按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税基,并适用百分之十的协定税率,因此,需要在新加坡缴纳100乘以百分之60乘以百分之10=6(万美元)。 [2018-04-28 15:57:39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近期拟派员到巴基斯坦提供技术服务,这是我公司第一次跟巴基斯坦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想请问我公司因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2018-04-28 15:59:12]
  [朱玉杰] 根据我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提供技术服务属于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技术服务费,也需要在当地缴税。 [2018-04-28 16:00:04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在新加坡拥有一栋房产,今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请问需要在新加坡缴税吗? [2018-04-28 16:01:19]
  [朱玉杰] 需要在新加坡缴税。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转让不动产取得收益的征税权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原则判断,你公司转让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应在新加坡缴税。 [2018-04-28 16:02:26 ]
  [网友纳税人] 朱处长您好,我公司在韩国设有一个办事处,主要用于负责联络当地业务,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办事处自持的物业及办公设备转让,请问需要在韩国缴税吗? [2018-04-28 16:03:27]
  [朱玉杰] 根据中国和韩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办事处构成常设机构,转让的财产所得属于常设机构营业收益,需要在韩国缴税。 [2018-04-28 16:04:20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有架飞机在中国和美国之间开展国际运输业务,现需要转让,请问要在美国缴税吗? [2018-04-28 16:04:45]
  [朱玉杰] 根据中国和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不需要在美国缴税。 [2018-04-28 16:05:22 ]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在丹麦有一子公司,该子公司持有若干土地房产,占丹麦子公司股份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请问如全部转让丹麦子公司股份需要在当地缴税吗? [2018-04-28 16:07:01]
  [朱玉杰] 根据我国与丹麦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转让的公司股份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丹麦的不动产,需要根据丹麦相关税收规定缴税。 [2018-04-28 16:08:22 ]
  [主持人] 前面回答了很多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选一些管理规定和服务举措方面的问题请于明娟副处长进行解答。 [2018-04-28 16:09:22]
  [网友纳税人] 您好,我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们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如何开具? [2018-04-28 16:10:20]
  [于明娟] 企业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2018-04-28 16:12:50 ]
  [于明娟]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2018-04-28 16:14:09 ]
  [于明娟]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2018-04-28 16:15:43 ]
  [网友纳税人] 请问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需提供哪些资料? [2018-04-28 16:16:36]
  [于明娟] 中国居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应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 [2018-04-28 16:18:28 ]
  [网友纳税人] 两位领导的介绍和解答对我们帮助很大,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走出去企业相关的政策文件? [2018-04-28 16:19:32]
  [于明娟] 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还开辟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专题涵盖税收协定、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内容。专题内容将及时更新,帮助企业全面了解“一带一路”的税收信息。 2015年6月起,全国税务系统设立12366热线“走出去”企业政策咨询专席,负责“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2016年1月开通上海中心双语网站,11月,开通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可为国内外纳税人提供中英文专业税收咨询、办税指引等纳税服务。 [2018-04-28 16:22:42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对于一些来不及回答的网友留言,我们会继续认真解答,然后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2018-04-28 16:23:44]
  [主持人] 希望进一步了解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的网友,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同时也可以到各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还可以拨打我们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都可以得到权威的答复。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关注和参与,同时,也非常感谢朱处长和于处长的支持和配合。再见! [2018-04-28 16: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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