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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将“走出去”作为重要发展战略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协同发展不断推进,如何以正确的姿态并更好地“走出去”成为了广大企业朋友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国家对“走出去”有哪些税收政策支持和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汇编了一系列关于“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小编将带大家一步步去了解如何“走出去”,怎样更好地“走出去”。
本篇讲述“走出去”相关管理规定中境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管理和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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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适用主体】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政策规定】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未实施“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填写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实施“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对于工商部门已采集信息的,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企业可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陆续补齐。“一照一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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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境外进行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一)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适用主体】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以及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境内居民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你公司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3.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
【适用主体】
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
【政策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 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等。
【情景问答】
问: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居民企业,即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2.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即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 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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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管理
(一)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信息报告
为更好地服务与管理“走出去”个人,境内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
【适用主体】
有外派人员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政策规定】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境内派出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派出机构在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
【适用主体】
有外派人员且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所得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
【政策规定】
1.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2.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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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扣缴税款
“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时,应当按照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对境外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走出去”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在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时,也构成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适用主体】
向非居民企业或境外子公司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含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下同)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6.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8.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9.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1. 非居民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申请执行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12.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13.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14.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某国设有一家子公司,去年,取得了这家子公司开发的一项新药的专利授权,支付给这家子公司专利使用费100万元,请问要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子公司将其专利授予你公司使用,属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类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笔所得不含增值税,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应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如果某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且该子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则可以申请享受我国和某国税收协定税率。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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