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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税务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将“走出去”作为重要发展战略提出。随着“一带一路”协同发展不断推进,如何以正确的姿态并更好地“走出去”成为了广大企业朋友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国家对“走出去”有哪些税收政策支持和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汇编了一系列关于“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小编将带大家一步步去了解如何“走出去”,怎样更好地“走出去”。
本篇讲述“走出去”相关管理规定中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管理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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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政策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政策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5.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6.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否则,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8.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9.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怎样扣除?
答:国税发〔2008〕86号文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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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管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政策规定】
1.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予以认定。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或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取消其居民身份。
(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务登记
经认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规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义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如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等)。
【政策规定】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在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境内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按照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但被境内税务部门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请问我公司向其他外国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企业税款登记吗?
答:你公司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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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关联申报
【适用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政策规定】
1.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关联方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双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构成关联关系”的判定条件);
(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产品出口波兰,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你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二)国别报告义务
国别报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政策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国别报告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和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和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和英文),共6张表。
(三)同期资料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如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主体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业务往来,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总额超过10亿元。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集团组织架构情况;(2)企业集团业务情况;(3)无形资产开发、应用和转让等情况;(4)融资活动情况;(5)财务与税务状况。
【本地文档】
1.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业务往来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2.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1)企业概况;(2)关联关系情况:(3)关联业务往来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业务往来金额不计入《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业务往来金额范围。
2.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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