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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税务 前天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计扣除的比例统一适用75%。
二、哪些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企业哪些技术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哪些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
六、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八、可以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可以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其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九、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用的范围有哪些?研发中心办公楼的折旧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折旧费用仅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研发中心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
其中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十一、取得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税务处理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十二、跨年度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是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还是项目完结后一次性加计扣除?
答:跨年度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无需待项目完结后一次性加计扣除。
二十三、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条件,能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二十四、发放给研发人员年终奖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研发人员年终奖根据发放具体情况实行加计扣除。如:某企业2018年度只有一个研发项目RD01,研发期间为2018年1-5月,而年终奖金是在2018年12月计提的,2019年2月份发放,计提年终奖和发放年终奖是虽均未在研发期间,但如企业发放全年的奖金,则分配部分年终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十五: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在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下,该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其折旧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十六、集团公司集中研发,成员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十七、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是否一定要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二十八、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十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会计核算与管理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十、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应进行事前备案?
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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